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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王玉琴律师时间:2019-03-11浏览:3105
【济南刑辩律师王玉琴按】
犯罪嫌疑人周某华第一次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第一次申请重新鉴定后,周某华被鉴定为急性短暂性精神病,周某华患何种精神病都没有明确诊断,却两次均被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不服,再次申请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被害人周某峰长子。
申请事项
对周某华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对山东某司法鉴定所【2017】精鉴字第565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565号”)和北京某司法鉴定科(以下简称“某医院司法鉴定科”)京安精鉴(2018)0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080号”)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两份鉴定意见对周某华精神病的诊断不一致。
《鉴定意见书565号》认定周某华患有精神分裂症,《鉴定意见书080号》不支持周某华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诊断,认定其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病,两份鉴定意见对周某华精神病的诊断不一致,不能确定周某华患有何种精神病。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首要的和核心的问题是,建立正确的诊断(医学标准),然后根据《刑法》的特殊要求来确定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没有正确的医学诊断,就不能提供正确的司法鉴定意见,这种鉴定意见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是鉴定意见是否成立和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前提条件。
周某华患有何种精神病无法确诊,鉴定意见成立的前提条件都不存在,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就无法保证,因此,这两份鉴定意见均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二、鉴定过程和方法违反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一)《鉴定意见书080号》依据的司法鉴定规范错误。
《鉴定意见书080号》依据《司法精神病学法律能力鉴定指导标准》,认定周某华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司法精神病学法律能力鉴定指导标准》是2010年6月7日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行业规范。
现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为《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该评定指南于2016年9月2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局发布,于2016年9月22日起实施,是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技术规范,适用于对被鉴定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某医院司法鉴定科未依据司法部规定的最新的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反而依据过时的行业规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080号》,违反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二)《鉴定意见书080号》未进行相关医学检查。
北京某医院司法鉴定科未对周某华进行脑电图、眼动等医学检查,未对周某华做明尼苏达多项人格测验,也未显示周某华的症状自评量表结果,《鉴定意见书080号》违反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规范要求。
三、北京某医院司法鉴定科不具备法定资质。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北京某医院司法鉴定科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不具备法定资质。
四、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鉴定意见书080号》鉴定人范某、黄某、铁某某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具备鉴定资质。
综上所述,两份鉴定意见未确诊周某华患有何种精神病,不具备鉴定意见成立的前提条件,且存在鉴定过程、鉴定方法违反鉴定技术规范要求,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5条的规定,这两份鉴定意见均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为准确查明周某华的精神病症状,科学认定周某华的刑事责任能力,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望予准许。
此致
某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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