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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王玉琴律师 瀛岱刑律公众号时间:2019-09-20浏览:3566
图片来源:网络
2019年9月15日晚9时20分许汕头金园东厦路口,交警野蛮执法,造成两名摩托车驾乘人员倒地受伤。交警推单车拦截执法的视频和汕头警方撞绿化带的警情通报,引发全网震怒!
图片来源:汕头交警新浪微博
据汕头交警发布的最新警情通报称,摩托车驾乘人员佘某某、李某某为逃避交警检查,掉头逃跑。汕头交警金平大队交通辅警陈某,将停放路边的共享自行车推出,阻止该摩托车逃跑,造成摩托车冲撞自行车后倒地,致两驾乘人受伤。
交通辅警用推自行车的危险方式执法,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两人受伤,显然已涉嫌犯罪,涉嫌什么罪名呢?
一种观点认为,涉嫌故意伤害罪。在摩托车高速行驶过程中,推自行车阻拦,非常危险,很可能车毁人亡,辅警对此应该是明知的,但他对这一结果持放任态度,听之任之,是间接故意,涉嫌故意伤害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涉嫌滥用职权罪。辅警在查酒驾的执法过程中,发现摩托车驾乘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但执法方式不当,致两人受伤,而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涉嫌滥用职权罪。
王玉琴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辅警涉嫌滥用职权罪。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辅警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要件。《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以上规定,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辅警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2000〕20号)规定,“根据 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符合 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的,依法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辅警也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是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
其次,符合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要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九条规定,“辅警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岗位要求履行下列职责:(二)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管理秩序”,依据该《意见》,辅警有协助警察维护交通管理秩序的职权,本案中,辅警是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文明执法的规定,滥用职权,致人受伤的,符合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要件。
最后,达到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滥用职权罪不止造成死亡、重伤或经济损失等有形损失,才构成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无形损失,也构成犯罪。《杨德林滥用职权、受贿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089号)》规定,司法实践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在正确认识渎职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以及人民群众对此的信赖这一法益的基础上,一般可从以下几方面予以把握:(1)渎职行为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致使政府公信力下降的;(2)渎职行为引发新闻媒体广泛关注,引起强烈社会反响的;……本案中,两名伤者,男方已经清醒,女方还昏迷不醒,虽然还不能确定是否造成死亡或重伤的后果,但依据以上指导案例的规定,本案辅警野蛮执法的视频已在全网传播,警方一天三变的警情通报,严重影响国家机关形象,致使国家公信力下降,属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已经达到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
因此,王玉琴律师认为,本案辅警涉嫌滥用职权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认为辅警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观点,没有考虑到辅警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没有考虑到辅警只是想阻拦违法者,没有伤害他的主观故意,也没有考虑到他是在执法过程中执法方式不当致人受伤的,是不正确的。
警察的职责是保一方平安,应依法执法、文明执法,而不能野蛮执法,暴力执法!滥用职权,害人害己,要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