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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王玉琴律师时间:2020-06-15浏览:1724
图片来源:网络
王玉琴律师按
是不是只要他人在行为人提供的场所内吸食毒品,行为人就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12日晚,被告人莫某某在一KTV开了一个包厢,请马某某等5人唱歌喝酒。期间,马某某等5人在包厢内吸食毒品,莫某某看见但并未制止,后来其离开包厢。次日凌晨1时许,民警到该包厢进行检查,当场查获上述吸毒人员5人,扣押了一个装有白色粉末的金色碟子。经鉴定,该白色粉末中检出氯胺酮。马某某等5人尿检结果均呈阳性。
法律分析
莫某某在其所开的包厢内看见他人吸食毒品不予制止的行为,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王玉琴律师认为,莫某某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能只要他人在行为人提供的场所内吸毒,就认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从主观方面来看,容留他人吸毒是指明知他人吸毒仍提供场所,行为人提供场所的主观目的是为给他人吸毒,行为人主观上应是一种直接故意。本案中,有证据证实莫某某到KTV开包厢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和朋友唱歌喝酒,而非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因此,莫某某开包厢时主观上没有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的故意,不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的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从客观方面来看,要行为人对所提供的场所有绝对的控制权,以及对发现他人在自己提供的场所吸毒有制止或报告义务。《禁毒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六十五条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娱乐场所经营管理人员明知场所内发生聚众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贩毒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戒毒法》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在公安机关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规定只有娱乐场所的管理人、从业人员才有巡查、报告义务,娱乐场所的消费者没有巡查、报告义务,但消费者有不通风报信的义务。
本案中,莫某某只是一名到娱乐场所消费的普通消费者,没有对包厢的管理权和控制权;其在该场所内也无报告、无制止他人吸食毒品的义务,而且其也没有将包厢的门反锁、为吸毒者通风报信等行为,既没有阻断经营管理者的巡查、报告义务,也没有妨害警方执法,莫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客观要件。
综上,莫某某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莫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审改判莫某某无罪。
参考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4刑终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