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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王玉琴律师时间:2020-12-30浏览:121
近年来,在公交车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公交车作为一种公共交通工具,载客众多,一旦发生事故,轻则撞击路边其他车辆、行人,重则将酿成重大伤亡。
2018年10月28日,重庆一辆公交车撞断大桥栏杆坠入长江,致使13人遇难、2人失联。事故原因为,一位乘客错过了下车站点,与驾驶员激烈争执互殴,导致车辆失控。
2020年1月8日,浙江龙港张某要求驾驶员在非停靠点停车,被拒绝后,用拐杖、扫帚多次击打驾驶员,造成驾驶员右手指挫伤。驾驶员被迫紧急制动。
2020年6月18日,河南洛阳张某酒后乘车时,无故殴打驾驶员还抢夺方向盘。幸亏驾驶员及时冷静制动车辆,避免了事故发生。
……
类似案件不断发生,公众要求对公共出行安全加强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为回应公众呼声,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其中明确,抢夺方向盘行为入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入刑,其实之前早有规定。2019年1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明确,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与《指导意见》相比,有以下几个变化:
(一)罪名
之前一律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今后将独立出来,单独构成一个具体的罪名。
(二)量刑
之前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最少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如上述案例中,河南洛阳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今后最高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期大大降低。
(三)增加但书
若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员,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就是说,仍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方向盘上有人命!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等行为入刑,张开了一张安全网,全方位保护着乘客和驾驶员的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