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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王玉琴律师时间:2021-03-04浏览:168
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同日施行,高空抛物罪这一罪名正式施行。
高空抛物罪这一罪名实施的首日,江苏溧阳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被告人徐某某从高处抛下两把菜刀,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这是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例。
被告人徐某某从楼上扔菜刀时,还没有高空抛物罪这一罪名,法院却以高空抛物罪对其定罪量刑,是否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啊?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法律约束昨天的行为。《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这是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我国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刑法对其生效之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是,旧法规定为犯罪而新法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
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这起全国高空抛物罪首案是否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5条规定,“ 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可见,依据旧的法律规定,对高空抛物行为,也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对故意高空抛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当时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
本案发生在2020年,依据旧的规定,被告人徐某某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可能无罪。若依据旧的规定,被告人徐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徐某某也算幸运,《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时,他的案件尚未审结,正好赶上高空抛物罪这一较轻罪名的施行。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徐某某只判了六个月有期徒刑,这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低三年有期徒刑,要轻得多。这是对刑法溯及力从轻原则的适用。
因此,这起全国高空抛物罪首案,非但没有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反而是对这一原则的正确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