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王玉琴律师:
手机:158 0660 3546
QQ:783703496
新浪微博:@王玉琴律师
微信订阅号:xingshilawyer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6336号普利广场十层
来源/作者:王玉琴律师时间:2021-04-07浏览:756
图片来源:网络
俗话说,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互联网上活跃着这样一批网络水军,你不想看见的负面信息,只要拿钱,他们就能帮你删除。
这看似“你情我愿”的交易,实际上可能涉嫌犯罪!
我们来看这样一起案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三份百度SEO(搜索引擎优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使用删除、屏蔽、下沉等手段在百度搜索引擎上清理涉及B公司的负面信息。被告人姜某在担任A公司大数据中心负责人期间,为了删除B公司负面信息,通过QQ在网上找到专门从事有偿删帖业务的被告人吴某某,谈好价格后,姜某将其部门搜集的相关帖文链接发给吴某某进行删帖,吴某某共为姜某删除、屏蔽帖文1800余条,姜某代表A公司向吴某某支付删帖费用143万余元,A公司通过有偿删帖服务向B公司收取巨额费用,非法删帖经营数额为5846971.98元,违法所得共计4415697.98元。
法院认定A公司、姜某、吴某某均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A公司罚金450万元;姜某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50万元;吴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你花钱,我为你删帖的交易,怎么就构成非法经营罪呢?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在信息网络上从事有偿删帖服务,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一)违反国家规定;(二)以营利为目的;(三)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有偿删除信息服务;(四)扰乱市场秩序。A公司、姜某、吴某某的行为符合上述构成要件,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如下:
(一)A公司、姜某、吴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七条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第三条规定:“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删帖服务属于第三条中“等服务活动”的情形,应当取得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许可。本案中,A公司接受B公司委托为其提供有偿删帖服务,吴某某在网上大量承接他人委托的删帖业务,从事有偿删帖服务,均未取得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许可,违反了国家规定。
(二)上列被告单位、被告人均向委托方收取了巨额费用,获取了巨额利润,符合“以营利为目的”的情形。
(三)上列被告单位、被告人均存在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有偿删除信息服务的行为。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刑法处罚的不仅仅是有偿删帖的行为,还包括有偿删帖服务行为。上列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均是有偿删帖服务行为,即使其接受用户委托向网站投诉,删除诽谤信息,收取费用,获取利润,仍属有偿删帖服务行为。
(四)上列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虽然本案中删除的信息有很多是网络诽谤信息,但由于本案被告单位、被告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从事有偿删帖服务,其行为扰乱了信息网络服务市场管理秩序。
因此,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有偿网络删帖,构成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