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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王玉琴律师时间:2021-05-13浏览:751
骗机器算诈骗吗?
近日,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对一起骗机器的案件进行宣判,认定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这是个怎样的案件?
徐某,在校大学生。2018年4月,在利用肯德基客户端点餐过程中,徐某无意间发现肯德基的一个漏洞:APP客户端和微信客户端不同步,并通过此漏洞,同一张兑换券可以使用两次,甚至可以套取另一张优惠券。
徐某利用此漏洞,除了自己点餐,还将骗来的兑换券、优惠券卖给他人牟利,并将这一犯罪方法传授给4名同学。徐某等5人的行为,给肯德基品牌所有者造成20余万的经济损失。
徐某是骗的APP客户端和微信客户端,是骗的机器。机器又不像人一样有意识,会产生错误认识,怎么会被骗呢?徐某怎么能构成诈骗罪呢?
机器只是一个工具,机器背后仍然是人,体现了人的意志。人按自己的意志,给机器设定一定的程序,由机器自动完成一定交易。整个过程,是人在交易,只是这一交易,不是人与人直接进行的,而是人——机器——人间接进行的。
本案中,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两个系统数据不同步的漏洞,进行虚假交易,使机器产生错误认识,并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自愿”处分财产,非法获取财物,造成肯德基品牌所有者的财产损失。徐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
徐某骗的不是钱,是兑换券、优惠券,能构成诈骗吗?
这实际上是关于,虚拟财产能否成为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的问题。关于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孟动、何立康网络盗窃案”的“裁判摘要”部分,明确指出:“秘密窃取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财产构成盗窃罪的,应当按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对应的实际财产遭受损失的数额确定盗窃数额。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对应的财产数额,可以通过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交易价格来确定。”显然,最高人民法院肯定了,财产性利益中的虚拟财产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损失数额按现实对应的财物或最终损失来认定。因此,徐某骗取兑换券、优惠券的行为,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