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王玉琴律师:
手机:158 0660 3546
QQ:783703496
新浪微博:@王玉琴律师
微信订阅号:xingshilawyer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6336号普利广场十层
来源/作者:王玉琴律师时间:2021-07-23浏览:515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催收对象为“非法债务”,催收“合法债务”的,不构成本罪。
如何理解“非法债务”?
非法债务,包括高利贷、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
这里“产生的债务”,既包括因高利贷等非法犯罪行为直接产生的,也包括由非法债务产生、延伸的所谓孳息、利息等。
非法债务,既包括金钱,也包括民法意义的物、智力成果等其他财产权益。
什么是高利贷?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2021年5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85%,其4倍相当于15.4%。因此,高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4%的利息,就属于高利贷。
需要注意的是,高利贷并不全部都是非法的,其中出借的本金和合法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也是需要偿还的,只催收高利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不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