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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王玉琴律师时间:2021-08-06浏览:498
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催收非法债务罪有以下三种具体行为:(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本罪仅采取列举方式,未规定“等”字,这意味着催收非法债务罪等行为方式只能是上述三种。
本罪这样规定,限制了催收非法债务的方式,把采用合法方式和其他不具有人身、财产威胁的方式催收债务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比如起诉、报案等,避免本罪沦为口袋罪。
如何理解“使用暴力、威胁方法”?
“暴力”是指以殴打、伤害他人身体的方法,使被害人不能抗拒。
“胁迫”是指对被害人施以威胁、压迫,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迫使被害人就范,不敢抗拒,如威胁伤害被害人及其亲属;威胁要对被害人及其亲属施以暴力;威胁要对被害人及其亲属予以奸淫、猥亵;以披露被害人及其亲属的隐私相威胁;利用被害人危难或者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其服从等。
催收非法债务罪,是行为犯,只要“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并且情节严重,就可以构成本罪,法律并未对暴力、威胁的程度及造成的伤情伤害程度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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