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王玉琴律师:
手机:158 0660 3546
QQ:783703496
新浪微博:@王玉琴律师
微信订阅号:xingshilawyer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6336号普利广场十层
来源/作者:王玉琴律师时间:2021-09-13浏览:1895
9月6日,“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通报称,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随后,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发布通报:依法对王某文终止侦查,对其作出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
一、“终止侦查”是什么意思?
依据《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案件所处阶段不同,有以下四种处理方式:
1、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2、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
3、审判阶段,终止审理、宣告无罪。
其实,在侦查阶段,不追究刑事责任,还有一种处理方式,就是“终止侦查”。
二、终止侦查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终止侦查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
1、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2、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终止侦查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终止侦查,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采取的强制措施要解除,被查封的财产要返还,一切恢复正常。
1、解除强制措施
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解除拘留、逮捕,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2、返还财产
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孳息及相关文件,返还当事人。
3、需要行政处罚的,转为行政案件。
4、终止侦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终止侦查决定,继续侦查。
四、终止侦查的启动、批准程序是怎样的?
终止侦查有两种启动方式:
(一)公安机关启动
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发现应当终止侦查的情形时,应按以下程序呈请批准终止侦查:
1、办案部门制作《呈请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制作《终止侦查决定书》;
3、三日内将《终止侦查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死亡的送达其家属),告知其终止侦查决定,由接受送达人员签收。
(二)检察机关启动
1、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公安机关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
2、公安机关终止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