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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王玉琴律师时间:2017-05-31浏览:1432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王玉琴按】
受害人指控,毕某和杨某某等人寻衅滋事致两人轻微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王玉琴律师一纸辩护律师法律意见书,撤销案件!
【案情简介】
2016年7、8月份的一天,毕某开车接杨某某(女)喝酒,酒后毕某带杨某某去了一家4S店。因提车问题,毕某与4S店老板起了冲突,毕某找人将4S店老板打成轻微伤。4S店老板娘肖某某情绪激动,昏厥过去。杨某某为肖某某进行人工呼吸将肖某某抢救过来。事后,肖某某经两次鉴定均构成轻微伤。
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追究毕某、杨某某等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代理结果】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王玉琴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听取了杨某某对本案的陈述,并向公安机关了解案情,认为杨某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出具辩护律师法律意见书,要求撤销案件。最终,公安机关采纳王玉琴律师的意见,撤销案件,还杨某某一个清白!